特殊學童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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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學童入學

1.學童入學若有特殊教育需求應如何申請?

答: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童,無論有無身心障礙證明(手冊),應依「臺北市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工作計畫」報名鑑定及安置,經本市鑑輔會鑑定後,以安置適當學校就讀。如未經鑑定入學之特殊學童,在校學習有特殊教育需求時,學校經家長同意可向本市教育局提報鑑定安置;若無特殊教育需求,則與一般生共同學習。

2.學童應如何辦理「暫緩入學」?

答:

  1. 經公立醫療機構開立證明,評估達不能入學程度者,因疾病、發育不良,得由家長持公立醫療機構證明,向學區國民小學申請暫緩入學,並由學校陳報教育局同意後辦理。
  2. 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後,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法」檢附申請資料親自或以掛號郵件寄送至本市萬華區雙園國民小學西區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經本市鑑輔會核准暫緩入學者,暫緩入學之期間最長以一年為限。
  3. 前二目以外之特殊原因,向學區國民小學申請暫緩入學,並由學校陳報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同意後辦理。

3.申請通過「暫緩入學」之學童,在緩讀1年後,應如何申請入學?

答:已申請通過「暫緩入學」之國民,學區學校應列冊追蹤,主動通知家長辦理入學報到之時間。如學童仍有特殊教育需求,應於入學前重新參加身心障礙學生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

4.學童應如何辦理「免強迫入學」?

答:學童經公立醫療機構鑑定證明,確屬重度智能不足者,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向國民小學提出申請,經國民小學陳報該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同意。無故未至學校報到者,視同「中輟生」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