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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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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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般生在家教育方案)

1.何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其方案內涵為何?

答:

  1.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辦理之教育,並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
  2.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落實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所賦予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擇權、鼓勵教育實驗與改革,以提供家長與學生選擇體制內學校以外的學習管道和機會。本市辦理106學年度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本市「國民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辦理。
  3. 106學年度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將分為個人、團體及機關申請實驗教育三種方式,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程序如下:
  1. 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 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3. 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應如何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答:

  1. 個人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於106年5月1日(星期一)前上傳申請表、計畫書及申請案件審查表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由各設籍學校下載計畫書後召開會議。
  2. 團體申請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應備齊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於106年5月1日(星期一)前上傳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
  3. 機構申請實驗教育:由機構代理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應備齊申請表、學生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於106年5月1日(星期一)前上傳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
  4. 前述相關申請表單及辦法等文件可向學區學校索取,或逕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及本局網頁/科室業務/國小教育科/國小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項下載使用(http://www.edunet.taipei.gov.tw/)。

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審查時間為何?

答:本局將訂於106年5-6月召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複審會議進行申請案件之審議。

4.如已通過非學校實驗教育申請,可否放棄申請回原學校上課?

答:可以。若家長已通過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申請,於學期中發現原訂計畫難以落實,希小朋友回到學校上課,家長仍可請學校協助回原學校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