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進修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  

 

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

 

教師申請國內進修,無論是否申請公假(即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依規定都要於報考前(不是放榜後)檢送進修計畫經學校同意,經錄取後才能公假或請領學分費補助,以免無法公假進修或請領學分費補助。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

 

國內進修學分費補助申請表

自91學年度起…各級學校教師申請進修補助,比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規定,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正本申請補助進修費用。(91.11.13北市教人字第09138916000號請檢附收據及成績單於收到成績單2個月內提出申請)    國內英語能力檢測測驗費一覽表

 

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額度每人每學期最高金額不超過2萬元?

市府教育局重申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額度,須受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2萬元之規範。

市府教育局以92.5.29北市教人字第09232090600號函說明二規定略以,「因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同仁之進修費用補助經費係由本局自行籌編,囿於本局預算經費有限,本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重行規定如次...(三)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及兼任行政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給予4分之1補助。…(六)其餘部分比照市府規定辦理。」次查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略以:「前開各項進修費用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

是以市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申請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額度以4分之1為限,且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萬元。(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9.12北市教人字第09436585900號函)

 

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重行規定:

囿於教育局預算經費有限,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國內進修費用補助重行規定如次:一、選送或自行申請全時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人員進修費用不予補助,但兼任行政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不在此限。二、公餘時間進修人員及兼任行政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給予四分之一補助。三、進修人員申請補助,公務人員進修之成績需各科及格且平均達70分以上…教師部分不及格科目不予補助。四、除進修較高學位之學歷及教育局專案核准之班別外,其餘進修不予補助。五、其餘部分比照市府規定辦理。五、基於教育局受訓資源有限,前開進修費用補助以國內進修為限,留職停薪進修人員(含國內及國外進修),仍不核予進修費用補助。(92.5.29北市教人字第09232090600號)

 

教師未符合規定參加進修,不核予學分補助費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中等學校、國民小學、幼稚園及特殊教育學校(班)編制內按月支領待遇之校(園)長及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同辦法第八條規定 :「教師服務滿一年以上始得進修學位」;復查「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教師經服務學校同意,參加與教學或業務有關之國內進修、 研究,得由服務學校視經費預算,給與半數以下之補助。」依上述規定,教師申請進修之條件為:1、編制內依法取得教師資格。2、服務滿一年以上。3、經服務學校同意。

是以,若教師於到校服務前(未具編制內教師之身分)已參加進修或考上研究所(尚未就讀),或服務未滿一年之編制內教師,雖於事後徵得學校同意以事假前往進修,惟因未符合教師申請進修之要件,上述人員不核予學分 補助費。(教育部91.9.10台九一人二字第91127940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1.9.27北市教人字第09137146700號函)

 

教師申請進修學位不超過現有教師數百分之5為限

有關「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五、(二)教師申請進修學位「每學年度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為積極鼓勵教師進修,上開要點所述百分之五小數點取捨,同意採無條件進入為執行標準。另上開要點規定之教師進修人數,應將該學年度具有進修學位事實之留職停薪教師及申請公假進修學位教師合併計算,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為限。若教師事前提出申請進修,惟受限於百分之五人數限制,同意教師以事假或休假處理,必須考量學生受教權益,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由學校依權責審核,不列入百分之五名額限制。?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4.11北市教人字第09431772400號函)

 

進修人員未能依規定期限內提出進修補助費用申請疑義
   有關進修人員未能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期限內提出進修補助費用申請,得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之請求權5年時效之規定予以核發乙案。
   查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對於選送或自行申請進修人員得予補助。同法第13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學校應視業務需要擬定公務人員進修計畫,循預算程序辦理。故在實務作業上,各機關學校應訂有年度進修計畫及預算控管機制。同時考量進修人員提出申請時間之合理性,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爰規定,進修人員應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後2個月內,檢附該通知書及繳費收據申請補助進修費用。無進修成績評訂者,應於進修結束後2個月內,檢附前項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進修補助。是以本案進修人員如未能於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即喪失該項補助權利,惟如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適用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
   另進修人員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申請,經服務機關同意補助而未核撥時,始有行政成序法第131條第1項公法上請求權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併予敘明。(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94.6.30公訓字第0940005374A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7.7北市 教人字第09435019100號函)

 

有關教師進修服務義務之起算疑義
???有關未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寒暑假期間可否計入進修之服務義務時間及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未屆滿前,可否再申請報名進修疑義乙案。
???查教育部91.10.23台(91)人二字第9115102號令規定,教師以留職停薪、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請公假進修,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須履行服務義務者,其起算時間自留職停薪復職日、帶職帶薪全時進修或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自停止公假之日起算在案。以寒暑假期間學生無需到校上課,未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雖依例不必到校,但考量渠等仍需配合課業或其他業務需要,於寒暑假期間到校從事教學準備、進修研究,如教師無法返校時,仍須辦理請假手續,故計算進修服務義務時,寒暑假期間應合併計入。
???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第十二點規定,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如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教育部93.5.12台人二字第0930056174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3.5.24北市教人字第09333873800號函)

 

95年度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平均受訓時數目標為80小時,先行試辦1年

茲訂定本府95年度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平均受訓時數目標為80小時,先行試辦1年,試辦期滿後再檢討是否逐年提高。依本府94719日第1330次市政會議市長裁示辦理。本府所屬公務人員每人每年受訓時數未達30小時者,應優先派訓,並落實職務代理人制度,避免訓練資源過度集中於少數人之現象;另由本府人事處於每年度結束時統計彙整各機關所屬同仁訓練時數未達102030小時人數及比例,轉知各機關加強改進。並鼓勵所屬同仁多利用公餘時間,至本府公務人員訓練中心「臺北e大」、國家文官培訓所「文官e學苑」或公務人力發展中心「e等公務員」進行網路學習。(臺北市政府94.8.11府人三字第09405079600號函)

 

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取得較高學歷

教育部92年4月3日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書函
依本部88年8月26日台(88)人(一)字第88101688號函略以,中小學教師於國內碩士在職進修專班進修取得碩士學位申請改敘,係以較高學歷起敘,再採計服務年資按年提敘至本職最高薪止,惟進修期間之年資均應扣除不得採計,而現行對於教師在職進修取得學士、碩士、博士學位之進修期間,均係以其自入學至畢業之全部修業年限認定,合先敘明。查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上課期間為暑期,該類班別雖於88年7月開課,惟其班次仍屬88學年度核定之班次,有關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取得較高學歷,擬按上開規定辦理薪級改改,其入學之起算得以本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就讀87學年度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之教師,其薪級改敘得比照上規定辦理。(例:88年7月開課者,原規定87學年度之年資即不予採計,新規定則改自88學年度起之經歷與學歷重疊年資始不予採計)。

 

教師於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位辦理改敘疑義?

國小教師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碩士學歷改敘薪級疑義一案。依現行規定,公立中小學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薪級。

至公立中小學教師就讀師院暑期在職進修碩士學位班,該類班別雖於七月開課,惟其班次如屬下一學年度核定之班次,依據教育部92.4.3台人一字第0920038528號函釋,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得以該部核定之學年度為起算依據。

茲因國外學制與我國不同,公立中小學教師利用暑期赴國外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其入學時間之起算,尚不得援引上開函釋辦理。(94.8.16北市教人字第09436047600號函)

 

證明書視同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

教育部釋示教師得否以所參加進修學校出具之證明書視同取得碩士學歷申請改敘薪級疑義,依現行規定,教師在職進修取得較高學歷申請改敘時,得改按新學歷起敘,並採計不含進修期間之服務成績優良年資,在本職最高薪範圍內按年提敘。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敘薪辦法第9條規定,教師因補繳學經歷證件或取得新資格申請改敘者,均自審定改敘之日改支。復查同辦法第2條附表說明第3點規定,學經歷證件應為原始證書。據上,本案教師應俟取得畢業證書後再行辦理改敘並自審定之日生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4.2.2北市教人字第09430741300號函)

 

各機關公務人員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30小時

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第1點、第4點
行政院於94年10月24日以院授人考字第0940065393號函修正「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核發及認證作業要點」第1點、第4點如次:
第1點、行政院(以下簡稱本院)為核發公務人員終身學習護照,並認證公務人員得參與之學習機關(構),以推動公務人員終身學習,特訂定本要點。
第4點、各機關公務人員參與經認證之學習機關(構)所開設學習課程,每人每年最低學習時數為三十小時,與其業務相關之學習時數不得低於十小時,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主管人員之業務相關學習時數不得低於二十小時。參加學習總時數超過三十小時者,得由各機關視其績效,酌予獎勵。其參加學習時數之多寡,並作為公務人員年終考績及升遷之評分參據。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之訓練進修者,依相關規定給假。自行於辦公時間參加與職務相關之課程,經機關同意,其時數未超過最低學習時數者,得給公假。
前開要點第1點自即日生效,第4點自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生效。

 

國外修業時間之規定與計算

有關國外修業時間之規定與計算,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第8點第2 項、第3項規定:「…進修碩士學位者,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8個月」係指於國外學校修習該學位之時間累計應達8個月;且「修業期限之認定,應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出入境紀錄等相關證明文件綜合判斷」。

另依國外學歷查證程序,該部已建立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歷,各機關學校依「國外學歷查證(驗)及認定作業要點」確實查驗後認定有疑義者,應送請駐外單位協助並自行依該要點規定認定;如認定仍有疑義者,必要時應敘明疑義並備齊駐外館處查證等相關資料,得送請教育部協助認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3.24北市教人字第09532154600號函)

 

教育部補助國民中小學英檢報名費補充說明案

本案有關英檢報名費乙節,市府教育局95.5.5北市教中字第09533450500號函諒悉。學校英語教師只要通過CEF架構B2級之筆試和口試,皆能申請全額報名費,惟教育部如經費不足,教育部將酌予補助。

本案經費僅補助通過CEF架構之B2級,惟此對照係由檢測單位自行公布,故提醒報考教師申請此項補助時,需將報考檢測之對照表一併附上。

每位教師至多申請一種英語檢測報名費補助。另上開報考單據、對照表及成績通知單等報局存查。

(教育部95.5.16台國二字第0950070803號函、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5.5.18北市教中字第09533778200號函)

 

國內進修補助相關規定:

1、本局所屬同仁補助學分費用項目,以參加進修之學校教育主管機關頒訂之收費標準所徵收之「學費」、「雜費」、「學分學雜費」、「學雜費基數」等項目為限。「實習費」、「實習材料費」因非上開項目範圍,尚不宜予以補助。

2、關於公立學校教職員就讀師範校院所繳交之音樂系「個別指導費」、「電腦實習費」、碩士「論文指導費」等三項,可否列入進修學分費補助範圍疑義一案,以「個別指導費」等三項費用不屬於學分、學雜費範圍,尚不得依本部八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臺(八三)人字第○○四○九八號書函予以補助。

3、進修費用項目「獨立研究」、「教育實習」二項,該校若列有學分數應可比照「學分費」項目予以補助,另「體育」依本部「八十四年度大學院校學雜等費收費附註事項」第六、九項規定,係屬學分學雜費範圍。

4、進修中之教師於撰寫論文期間因論文尚未完成致無學期成績者,請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出進修報告及繳費數據申請進修費用之補助。

   5、公餘時間進修及兼任行政教師於寒暑假期間進修,給予四分之一補助,每人每學期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二萬元

   6、進修費用之補助方式,需各科成績及格且平均達七十分以上者或相當等級;無進修成績評定者,應提出進修報告書送服務機關認定具有相當參考價值。不及格科目(分數未達七十分)不予補助。

   7、進修中之教師於撰寫論文期間因論文尚未完成致無學期成績者,請參酌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施行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提出進修報告及繳費收據申請進修費用之補助。

   8、自行申請公餘時間進修之人員,其已具較高學歷者,不得再申請較低學歷或同等學歷之學分進修費用補助。

   9、進修人員於收到學校成績通知書於規定期限〈二個月內〉,檢附成績通知書及繳費收據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請。